希律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环境规划制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4.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二、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总体规划。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意:环评在先,不得进行事后补充环评。
【经典真题】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01-31,单)
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
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注意的问题还有: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③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
五、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六、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根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的企业个别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的方式的一项法律制度。
1.国务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经全国综合平衡,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两种情况:(1)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经典真题】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2015-1-73多)
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
D.当地重点排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答案】AB
七、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放许可证法律制度措施。其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实施各种环境技术规范的法律制度。
国家环境标准主要是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环境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环境标准,以及对国家环境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的严于国家环境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九、环境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具体要求: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项目信息公开。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2.环境公益诉讼 ★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不受地域限制,也就是说,环保社会组织可以跨地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污染行为的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该原告可以在诉讼中主张适用。
十一、生态保护制度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生态破坏作为与环境污染相并列的治理对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建立了生态保护制度。
(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由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构成,实质上是生态环境的安全底线。
(2)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3)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
十二、政府监管责任制度
(1)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重大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3)限期达标制度。
(4)引咎辞职制度。
(5)行政强制措施。①现场检查;②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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