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擅自将英烈姓名用于商业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据民法典第185条、第1000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雷锋同志的姓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项目中以雷锋名义进行的宣传,并在浙江省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系为电商企业提供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该公司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并发布有“雷锋会员”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等。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浙019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网络科技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名称、“雷锋会员”名称等);二、被告某网络科技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前述判决内容,本院可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刊登,相关费用由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负担)。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其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仍擅自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构成对雷锋同志姓名的侵害,曲解了真正的雷锋精神,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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