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112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一、华夏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南昌市新建区**小区**栋**单元**室外露台进行修缮;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华夏某某公司不服,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赣01民终6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案涉露台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对此各方均未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万某英对属于共有部分的案涉露台无清扫、维护义务,其名下的**小区**栋**单元**室至今未装修入住,房屋处于毛坯房状态,万某英也未对案涉露台进行装修、改造,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无证据证明万某英对周某房屋渗水、墙皮脱落具有过错。华夏某某公司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维护义务人,对案涉露台应承担维护、修缮义务。且万某英房屋留存有钥匙在华夏某某公司处,该公司可以随时查看案涉露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