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摘要:若其他业主认为高龄业主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该高龄业主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粤0103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原告郭某支付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大楼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原告郭某支付上述款项后七日内,被告向原告郭某发放大楼的门禁卡,供原告郭某搭乘电梯使用。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谢某等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粤01民终1163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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