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京0105民初22048号民事判决:章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原状。一审宣判后,章某、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京03民终190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改造使其卫生间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之上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相邻权,案涉房屋产权人是否应当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第5.4.4条规定:“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93号公告明确:“现批准〈住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 5.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案中,经法院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302号房屋原厨房部分面积改造成了卫生间。房屋业主根据自己意愿和生活需要虽有对房屋进行相关改造的自由,但相关改造需在现有住宅设计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 ;居住相邻方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302号房屋改造系对原房屋住宅结构的变动,客观上形成改造后的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上层的结果。鉴于卫生间和厨房各自有特殊的功能,《住宅设计规范》对本案情形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案涉改造行为既违反强制性规范,也不符合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有悖于公序良俗。作为302房屋的下层住户,张某甲、张某乙认为该房屋改造结果对自己生活造成不便不适,属情理之中,相关主张于法有据。章某、高某提出其卫生间并未直接布置在张某甲、张某乙的厨房上层,而是仅有一平方米的非核心区域重合,该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违法改造房屋的正当理由。
此外,章某、高某虽主张其并非实际改造人,但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据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先行担责后,再另行向实际改造人等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章某、高某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