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36110号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大会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确定小区案涉楼栋西侧为建筑垃圾堆放点位的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系争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侵害三原告的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作出的涉及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决定应当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具体到本案而言:
首先,关于原告的主体地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反言原则,在表决时投票赞成或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业主不享有业主撤销权。本案原告虽未参与投票,但从原告2019年至今的投诉及诉讼情况来看,其对案涉楼栋西侧作为建筑垃圾堆放点存在明显的异议,故其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其次,关于系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本案经过业委会事先讨论、表决事项事先公示、公告召开业主大会各事项、公示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名单、通过当面送达和非当面送达方式发放选票、规定时间内收集选票、公开唱票计票并复核选票等程序。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在作出案涉表决过程中,通过发放表决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且送达、回收表决票等程序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就计票情况来看,闵行某小区总计发放选票703票,根据选票统计表计算,“小区建筑垃圾池改造(二选一)”的统计选票总数却为709票(案涉楼栋西侧原建筑垃圾堆放点:同意361,不同意5,弃权10,废票76,未参与视为同意多数意见203;另一楼栋西侧大杨树下面:同意26,不同意14,弃权14,废票及未参与表决视作同意多数意见不再重复计算);而“河边人行步道太阳能灯安装”的统计选票总数则为697票(同意389,不同意44,弃权21,废票40,未参与表决视作同意多数意见203)。故,案涉两项决定事项存在6票的计票误差,闵行某小区在实际计票过程中已存在统计偏差后再行复核计票的情况,然其最终计票结果仍存在错误,可见其计票程序存在明显问题,从而难以保证其计票结果的真实性。据此本院认定系争业主大会的决定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最后,关于系争决定是否侵害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行政机关已认定系争建筑垃圾堆放点已违反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并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样的情况下,闵行某小区欲通过业主自治权将其合法化,违背公序良俗,亦与普通人最朴素的正义观相悖,业主自治权应有其合法的边界。系争决定通过多数人的“同意”来剥夺了系争建筑垃圾堆放点附近的包括原告在内的少数业主,就影响其居住环境的周边绿化被合法保护的权益。虽然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出发,在可能影响部分业主利益时,部分业主应在合理范围内加以容忍,但前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为限。故本院认定系争业主大会的决定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系争业主大会的决定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已侵害原告的业主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