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9)苏0206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撤销2019年4月2日某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中关于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议。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合法权益应理解为业主在程序上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在实体上享有的合法权利两部分。鉴于安防监控数字网络改造工程以及大门门禁暨车辆智能化管理改造工程未实际施工,某物管会亦表态如需施工会依法定程序重新投票决定,三原告亦表态对该两项不再要求,故法院对此不予理涉。
涉案小区成立某物管会,代行业委会和业主大会职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的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确定以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筹备工作。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首次业主大会”表决内容中仅涉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其他具体施工事项,并未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内容有所涉及。某物管会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公告,自行通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公告中亦未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等内容,于法不符。
另外,根据某物管会发布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以及使用的表决票载明的说明事项,业主委托非家庭成员的其他人投票的,应出具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房产证等有关书面证明,选票应经业主本人签字或受托人签字。故而,业主在表决票票根上签名的不应计入有效同意票数 ,没有书面委托手续委托物管会工作人员代签以及非业主家庭成员代签的票数,投票同意后又进行涂改以及既非业主也无法明确具体房屋信息的表决票均不应计入有效同意票数。该首次业主大会并未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双方确认的业主总户数以及某物管会发布公告中相应通过票数的计算方式,有效同意票数已不足总户数50%比例。
据此,某物管会自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过程以及表决票数确定等方面均存在程序不合法的地方,表决票数亦未超出相应比例。三原告现要求撤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