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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纠纷案——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在入住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养老机构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行为符合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养老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华诉张某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守秩序无过错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在火车站等有行人行进方向标识的公众场所,一方因转身逆行与正常通行人发生碰撞而受到损害的,不应对正常通行人苛责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正常通行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孙某诉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当然免除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
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仅以其所教学的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教育培训机构仍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从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应行业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
柴某诉顾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受到人身损害,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失、受益人因救助行为获益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数额。
曾某甲诉曾某乙、某发型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活动、其他参加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
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动作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审查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该类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致害行为符合该类活动的一般特征,且受害人未能举证证明行为人在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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