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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擅自将英烈姓名用于商业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据民法典第185条、第1000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雷锋同志的姓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某某包子铺诉山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公民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字号进行商业使用不能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杨某乙、杨某丙诉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近亲属祭奠权应受法律保护
逝者去世后,治丧亲属未尽报丧通知义务致使其他近亲属未能参加葬礼悼念祭奠,未将其他近亲属名字按当地风俗篆刻在墓碑上,违背公序良俗,构成侵犯其他近亲属祭奠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可根据与逝者亲密关系、侵权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恶劣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
何某诉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虚拟形象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的认定
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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