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构成相邻侵害?

摘要:【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问题分析:

1.有弃置或者排放行为

依规定,不动产权利人须有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行为。

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光波、电磁波排放或者传播到环境中,使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生活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行为。

2.弃置或者排放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固体废物或排放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由于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相关国家标准。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判断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或弃置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相邻权的重要依据。根据本条,弃置固体废物或者排放有害物质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即构成对他人相邻权的侵害。

(1)关于弃置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向相邻不动产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关于排放大气污染物。

本条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燃煤的煤烟污染;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机动车船的尾气污染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该法分别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污染、扬尘污染、农业和其他污染等规定了防治措施。

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违反相关国家规定,向相邻不动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

(3)关于排放水污染物。

水是基本的环境要素,对于水资源的依法保护和利用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在相邻关系中,一类常见的水污染纠纷是向河流排污污染下游水体,影响下游生产生活,如果上游的排放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下游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超标排放、赔偿损失。

(4)关于排放土壤污染物。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土壤污染物是能使土壤遭受污染的物质,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多为重金属元素,如汞、镉、铬等。有机污染物较多的是有机农药,如滴滴涕等。在相邻关系领域,相邻权人排放土壤污染物较为常见的是排放污水、污泥、畜禽粪便等。

无论是弃置固体废物,还是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有可能使土壤受到污染,从而妨害邻人对不动产的正常使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该法第19条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排放土壤污染物妨碍相邻权人对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

(5)关于排放噪声。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法第66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排放噪声,并不得干扰邻居正常的生活。

(6)关于排放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其他有害物质。

近年来光辐射污染、电磁辐射污染越来越受到重视,产生了较多纠纷。

解决此类纠纷,要求建筑单位在建筑物设计上,要考虑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可能造成的光辐射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损害,无法避免的,应当对受损害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本条中的“有害物质”种类还可能增加,对此应保持开放态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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