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什么区别?

摘要: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备性协议。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备性协议。该预备性协议称为预约合同,将来订立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称为本约。预约合同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约定将来要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将来会订立本约。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定金收据等多种形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销售给购房者,购房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

问题分析:

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备性协议。该预备性协议称为预约合同,将来订立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称为本约。预约合同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约定将来要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将来会订立本约。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定金收据等多种形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销售给购房者,购房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预售合同只是在房屋尚未完全建好的情况下签订的,实质仍然属于正式的买卖合同,是本约。通常以《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形式出现。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一种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解决方案:

申请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相关法律文书:

1.商品房认购书;

2.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操作指引: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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