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何种情形下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摘要: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1.承包期限届满;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3.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4.承包方自愿交回;5.承包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6.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7.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8.承包方死亡且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问题分析:

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发包方通常不能随意收回土地经营权,以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与土地经营的稳定性。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承包期限届满: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结束,发包方基于合同约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经营权。比如,常见的耕地承包期一般为30年,若某农户与发包方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期限刚好为30年,30年期满后,发包方就可以收回土地经营权。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由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如修建铁路、公路、水利设施等公共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发生改变,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消灭。例如,因城市扩张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新城区,土地被征收后,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当然,承包方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

3.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若承包方全家都迁入设区的市,并取得了非农业户口,按照规定,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要是承包方拒绝交回,发包方就可以依法收回土地经营权。这主要是考虑到承包方身份和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依赖农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来维持生计,且在城市中能够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等资源,从合理分配和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作出的规定。

4.承包方自愿交回: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需要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经营权。例如,某承包方因从事其他行业,无暇顾及土地经营,经过深思熟虑后,按照规定书面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土地,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

5.承包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一般明确约定土地用途为农业生产相关活动。如果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将耕地用于建设工厂、住宅等非农用途,并且在发包方多次劝阻后仍不改正,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例如,某承包方不顾合同约定和发包方的反对,在承包的耕地上违规建造大型商业仓库,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经发包方多次要求整改无效后,发包方就可依法收回土地经营权。

-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当承包方在经营土地期间,采用过度使用化肥、滥用农药、滥砍滥伐等手段,对土地造成严重破坏,致使土地肥力大幅下降、生态环境恶化等不良后果,经发包方劝阻后依旧我行我素,发包方也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比如,有的承包方为了追求短期的高额经济收益,在果园中过度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仅破坏了土壤结构,还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不听从发包方的合理建议和劝阻,发包方就可以行使收回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若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后,连续两年以上不进行耕种,任由土地荒芜,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这是为了确保土地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6.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当土地因自然灾害(像特大山洪、严重泥石流、强烈地震等致使土地地貌发生巨大改变,无法再进行耕种)或人为因素(如工业污染严重,导致土地无法再用于农业生产)等原因,使得土地无法继续实现承包经营合同所约定的用途,也就是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在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并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7.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而且这种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不会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经营权。例如,发包方和承包方经过友好协商,认为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不利于双方未来的发展,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此时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

8.承包方死亡且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承包方死亡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土地,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失去了存续的基础,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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