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解决方案:
1.财产归属以约定优先
个人财产:包括各自的工资、奖金、继承或受赠财产、个人投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共同财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共同出资购置(如房产、车辆)或共同经营、投资所得;
(2)无法明确区分所有权。
此类财产分割时:优先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出资比例不明时,视为等额享有。
2.无约定时按财产性质区分处理
3.特殊情形:事实婚姻的例外。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均无配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同居关系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夫妻共同共有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的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则。
操作指引:
1.优先签订书面协议。对大宗财产(如房产、股权)的归属、出资比例等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争议。
2.保留资金流转痕迹。
3.谨慎处理产权登记。共同购房建议登记为按份共有,明确各自份额。
注意事项:
1.在法律上,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调整比婚姻期间财产关系的处理有更大的自由度。意思自治为调整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使非婚同居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2.非婚同居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就财产的分割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居关系结束时,财产的分割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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