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解决方案:
同居期间对外负债的性质需根据债务形成原因、用途及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原则上推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同居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认定为共同债务需满足:债务发生于同居期间,且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如共同经营、抚养子女、日常开支等);
责任承担方式:若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无约定时按出资比例或贡献度分割,无法确定的按等额分担。
操作指引:
1.有约定从约定:双方对债务分担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2;
2.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割;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子女抚养、贡献度等因素分割;
3.无证据证明份额的,推定按等额分担。
注意事项:
1.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应予受理。
2.原告需证明与财产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如出资凭证)
3.书面协议、转账记录、产权证书、共同生活照片等均可作为核心证据;对于无书面约定的口头出资,可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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