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终止,彩礼如何处理?

摘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问题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目的,结合双方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综合认定。对于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的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需要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在婚约解除时,可以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注意事项:

1.男方给付的彩礼、上下车礼、三金、见面礼等,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拍婚纱摄影对双方经济或者生活并不能带来实质上提升,更多是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饱和度,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

2.离婚后双方同居产生的债务,因婚姻关系已解除,不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仍需按同居债务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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