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注意事项:
1.男方给付的彩礼、上下车礼、三金、见面礼等,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拍婚纱摄影对双方经济或者生活并不能带来实质上提升,更多是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饱和度,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
2.离婚后双方同居产生的债务,因婚姻关系已解除,不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仍需按同居债务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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