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

摘要:恋爱关系在民法上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约束,也就是当事人之间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分析:

恋爱关系在民法上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约束,也就是当事人之间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自愿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出现为爱情放弃学业、事业等情形,甚至是发生做人工流产等情形都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以此为由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分手后,当事人无权主张损失费、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此外,男女青年都有青春,谁的青春更值钱呢?


解决方案:

1.“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非法定概念。我国《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均未规定“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作为法定赔偿项目,其本质是社会俗语而非法律术语。

2.法律仅保护基于法定过错(如重婚、家暴)的损害赔偿,或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如借贷、附条件赠与)。强行索要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3.若以威胁、胁迫等手段索要费用,金额≥5000元即涉嫌敲诈勒索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4.即使签订“分手费协议”,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注意事项:

单纯主张“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无法律支持,但符合特定条件的财物(如借贷、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可依法要求返还。为避免纠纷,恋爱期间需明确资金性质并留存证据,分手后优先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合法债权,而非主张情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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