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时给对方的补偿还能不能再要回来?

摘要:如果是正常恋爱关系中的自愿补偿协议,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可其效力;但如果协议涉及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问题分析:

如果是正常恋爱关系中的自愿补偿协议,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可其效力;但如果协议涉及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已经给了的“分手补偿”,实质上就是赠与。如果已经完成了赠与,那么所赠与的财产的权属已经发生了变更,换言之,受赠人已经实际取得了受赠财产的权利,此时赠与人就不能事后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了。


解决方案:

一般赠与的财物、自愿支付的钱财和无借款凭证的款项通常不予退还;而附义务的赠与、有借款凭证的款项和超出日常交往开支的大额转账则可以要求返还。

虽然“分手费”不被认可,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财物可能被追回:

1. 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

适用场景:购房款、购车款、大额转账(如单笔超5000元或月收入30%以上)等,若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分手后因条件未成就可要求返还。

证据要求:需证明赠与时的结婚意图(如聊天记录提过“婚后共同使用”“筹备婚礼”等)。

返还范围:扣除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部分后返还剩余款项10。

2. 借贷关系

若转账时明确约定为借款(如备注“借款”、聊天记录中写明“暂借”“月底还”等),可主张债权要求返还29。

关键证据:借条、微信记录、转账备注用途等。

 3. 不当得利

收款方无法律依据占有大额财物(如单方收取未用于共同生活),且无法证明属于赠与,需返还。

 4. 婚内财产赠与第三者

若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赠与财物,配偶可主张赠与无效并追回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事项:

各地办事机构所需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或其他细节可能存有差异,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建议提前拨打咨询电话或访问官方网站,了解详细要求和所需材料清单,避免跑空。

如需进一步协助,例如撰写相关法律文书,请告知具体情况,我们将为您提供定制化服务。

Consult
还有疑问,马上进行免费法律咨询,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