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自杀是否侵犯他人生命权?

摘要:教唆是指通过劝说、利诱、怂恿、威胁、欺骗、精神控制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自杀意图或者自杀意图不坚定的人产生或坚定自杀意图,并实施自杀行为。教唆行为本身具有恶意性和主动性。教唆者积极干预了他人的意志自由和生命决定。因此教唆他人自杀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问题分析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格权,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命权意味着个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他人负有不得非法剥夺或危害其生命的义务。

教唆是指通过劝说、利诱、怂恿、威胁、欺骗、精神控制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自杀意图或者自杀意图不坚定的人产生或坚定自杀意图,并实施自杀行为。教唆行为本身具有恶意性和主动性。教唆者积极干预了他人的意志自由和生命决定。因此教唆他人自杀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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