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
针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围绕质量问题的性质、保修期、保修期内是否提出过修复请求等几点进行分析:
1.明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区分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与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若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若质量问题非主体结构问题,则保修期限相对较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规定,建筑结构和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一)临时性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二)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三)普通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四)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其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判断质量问题出现在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
若质量问题出现在保修期内,则承包人需承担保修责任;若质量问题出现在保修期外,则承包人一般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一直未修复或未彻底修复,承包人对久拖未决延续到保修期外的质量问题仍需承担保修责任。
3.保修期内是否提出修复请求
若保修期内未提出修复要求,则很难证明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因此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若保修期内提出过修复要求,但一直未彻底修复,那么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
综上,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方已经提出修复要求但总包方尚未完全修复,在保修期已过的情形下,只要业主方能证明其在保修期内及时提出异议或修复请求,即便承包人怠于修复或尚未完全修复质量问题,保修期外仍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