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占用楼道、天台等共有部分堆放杂物或改建,其他业主如何维权?

摘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分析: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因此,楼道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否则就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方便生产、生活需求所必需的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在规划设计建造时,均有特殊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楼梯口的公共走廊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其主要用途是为了业主行走方便,而不是为业主堆放杂物。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如果随意堆放杂物势必影响火灾等特殊情形下的抢救。

解决方案:

首先,业主可以按照行政管理法规进行投诉,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业主随便在共用楼道堆放杂物,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要求进行查处。其次,作为直接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最后,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可以对乱占楼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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