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可否抵扣物业公司对公共部位的维修支出?

摘要:公共收益返还和垫付费用的问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侵占全体业主公共收益返还是对业主物权的侵害,而物业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则是物业公司的无因管理行为,应当另行诉讼。但如果物业公司就使用公共收益征求过业主同意,则可以从公共收益中扣除物业公司垫付的费用。

问题分析: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电梯、门闸、道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等,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公有收益。但收益不是按照业主人数平均分配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


解决方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公共部位维修费用理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或由全体业主承担。但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确实存在物业公司对外墙渗水、电梯维修的事项,所以物业公司往往要求在返还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时扣除自己垫付的维修费用,即相互抵扣。

公共收益返还和垫付费用的问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侵占全体业主公共收益返还是对业主物权的侵害,而物业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则是物业公司的无因管理行为,应当另行诉讼。但如果物业公司就使用公共收益征求过业主同意,则可以从公共收益中扣除物业公司垫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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