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摘要:一般应当从业主委员会成立时起算,其在成立3年内均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公共收益的诉讼。

问题分析:

某小区业委会起诉前期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小区公共收益83万余元及利息。

物业公司辩称,公共收益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业主自2013年起从未提出异议,因此业委会的诉求已过三年诉讼时效。

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角度重新界定了时效起算点。


解决方案:

一般应当从业主委员会成立时起算,其在成立3年内均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公共收益的诉讼。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法律上没有一个合格的主体可以向物公司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也有即使业主委员会在成立3年后才主张公共收益,法院也支持的案件。大部分是因为公共收益长期未结算,物业公司也从未公示,法院认为未结算、业主不知晓具体数字的情况下,不存在时效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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