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业主撤销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边界如何?

摘要: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问题分析:

业主要享有撤销权,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决定;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定程序;

(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


解决方案:

关于撤销权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司法实践主要集中在违反程序规定上。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认定,可以考虑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完成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举证证明其决议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如邀请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则应认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其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完成举证义务;如果业主进一步对计票结果提出异议,则应就计票结果错误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业主举证证明计票结果错误存在高度可能性,比如有大量的业主表明自己未参加投票,但是计票结果显示自己已投票,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提供原始选票,并就原始选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完成举证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可以径行认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存在瑕疵,也可以在法官的监督下重新计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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