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是否可以提出诉讼?

摘要: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结果属于业主大会的决定,若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选任资格,将导致业主程序权利受损,由此构成可撤销的决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业主就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任资格或者流程提出异议的,由于业主大会的召开系筹备组或者换届改选小组实施,而筹备组或者换届改选小组实际上是由街道房管部门主导,业主大会作为被成立的对象、业主委员会作为被选举出来的对象均未参与选举过程,对其提出民事诉讼显然不合适;且业主完全可以就选举过程提出异议,并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这类行政诉讼亦非个案,业主完全有司法救济的渠道。

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这一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以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居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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