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实务中,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受理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各类诉讼。但考虑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起诉需要业主大会的授权以获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问题分析:

如起诉前物业公司移交资料、公共收益等,目前并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由业主大会还是业主委员会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答复:“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该复函承认了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实务中,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受理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各类诉讼。但考虑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起诉需要业主大会的授权以获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明确了业主大会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有观点认为,业主大会类似于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这显然没有注意到业主大会本身的特殊性。业主大会本身具有直接进行民事行为的一定权利,而不是必然在作出决议后一定要通过业主委员会实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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