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缺陷被他人当众取侮辱性绰号并频繁使用,是不是侵犯自己的人格尊严?

摘要:您因身体缺陷被当众取侮辱性绰号并频繁使用,本质是以侮辱性方式贬损您作为人的基本价值,直接侵犯了人格尊严这一核心权利。

问题分析:

您因身体缺陷被当众取侮辱性绰号并频繁使用,本质是以侮辱性方式贬损您作为人的基本价值,直接侵犯了人格尊严这一核心权利。我国民法典将人格尊严置于法律保护的最高位阶,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即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各项人格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该行为通过公开羞辱将您的身体缺陷工具化、污名化,不仅是对个人生理特征的恶意嘲弄,更是对您平等主体地位的否定,直接践踏了人格尊严的底线。无论该绰号是否广为传播或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其本身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持续性精神伤害。您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使用侮辱性称谓、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精神伤害,并可就造成的精神痛苦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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