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的声明是否有效?

摘要:有的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不再就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但是,该协议无效。

问题分析:

有的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不再就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但是,该协议无效。

用人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系其法定义务,作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享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权利。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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