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雇主在离职证明中写“能力不足”是否侵犯名誉权?

摘要:如果前雇主在离职证明中写“能力不足”是基于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且该不实评价导致劳动者社会评价降低,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害,如影响其再就业、导致其精神压力增大等,那么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问题分析:

如果前雇主在离职证明中写“能力不足”是基于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且该不实评价导致劳动者社会评价降低,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害,如影响其再就业、导致其精神压力增大等,那么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前雇主在离职证明中写“能力不足”是基于客观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且该表述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那么一般不构成侵权。比如用人单位能提供劳动者的工作成果、业绩数据、同事评价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工作,这种情况下写“能力不足”可能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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