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岗位要求“男性优先”是否违反人格平等?

摘要:这种行为本质上违反人格平等原则。普通岗位以性别作为优先条件时,已构成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制度性剥夺,其违法性核心在于将无关岗位能力的生理特征转化为竞争壁垒,直接侵害人格尊严所涵盖的公平发展权。

问题分析:

这种行为本质上违反人格平等原则。普通岗位以性别作为优先条件时,已构成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制度性剥夺,其违法性核心在于将无关岗位能力的生理特征转化为竞争壁垒,直接侵害人格尊严所涵盖的公平发展权。法律仅容忍两类严格例外:国家明文规定的高危禁忌工种,或宗教仪式等真实职业资格需求。除此之外,任何“男性优先”的表述或变相筛选,司法实践均直接定性为性别歧视,劳动者有权通过行政投诉追责及民事诉讼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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