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务认定】

摘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务认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解读

该条文明确了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不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但设置了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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