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的权利范围】

摘要:不动产权利,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的权利范围】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解读

该条款通过明确登记范围,既实现了不动产权利的全面覆盖,又为新型物权登记预留了制度空间。实际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不同类型权利登记要件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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