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摘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解读

该条款确立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既保障了制度统一性,又兼顾了地方实施灵活性。实际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中央标准与地方细则的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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