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出让土地的交付】

摘要:土地使用者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出让土地的交付】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解读

1.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政府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交付土地。若合同约定“净地交付”,则土地应无权利瑕疵、无法律经济纠纷,且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等)。若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

2.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政府交付的土地应权属明确,不存在未披露的纠纷或权利限制。若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如未完成拆迁补偿),政府需承担违约责任。

3.履行交付程序。土地交付需完成实地踏勘、验收红线坐标拐点等程序,并签署《交地确认书》。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视为完成交付,实际占有和控制土地是交付的关键标准。

4.承担违约责任。若政府未按时交付土地或交付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受让方的经济损失(如利息损失、停工损失等)。受让方有权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未履行部分。

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政府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政府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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