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的权利范围】
摘要:不动产权利,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的权利范围】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解读
该条款通过明确登记范围,既实现了不动产权利的全面覆盖,又为新型物权登记预留了制度空间。实际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不同类型权利登记要件的差异性。
法律提示: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