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五十二条【可撤销婚姻】

摘要: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五十二条【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

(一)适用条件

1.存在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结婚。这种胁迫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且具有严重性的,足以影响受胁迫人自由意志的表达。

2.当事人未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结婚

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自愿结合,若一方是在受胁迫状态下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的建立缺乏合意基础,法律应当给予救济途径。

3.时间限制明确

法律对撤销婚姻的请求设定了严格的时效限制:一般情况下,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若当事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则从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仅限受胁迫一方享有撤销权

撤销婚姻的权利仅属于受胁迫的一方,胁迫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或请求撤销。

(二)法律后果与效力认定

婚姻自始无效(撤销后效力),一旦法院依法撤销婚姻,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即视为从未合法成立(溯及既往的无效),但不影响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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