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的用工主体责任】

摘要: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的用工主体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也要对该组织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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