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混同用工】

摘要: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相应情形分别处理。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混同用工】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解读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有书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写明的用人单位为准,无劳动合同则按查明事实中具备认定劳动关系要素最多的用人单位为准。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当然,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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