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释
全部
婚姻家庭纠纷
继承纠纷
房产纠纷
征地拆迁
物权纠纷
债权债务
担保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格权纠纷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侵权纠纷
消费维权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
民商仲裁
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后衔接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的责任】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
4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