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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用工主体责任】
请求确认承包人转包或分包的用工主体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的用工主体责任】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混同用工】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相应情形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劳动关系】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存在几种情形时,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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