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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五条【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处分的效力】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相应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措施】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认定】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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