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2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须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房款付清的当日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20年3月2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2020年3月26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20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5)李某承担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30万元。李某答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3)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王某未证实实际损失,无权请求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王某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简要说明理由。(3)王某是否可以请求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简要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