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地1号、2号电解铝厂房1-12线的基础及砼柱、吊车梁、电解槽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施工。上部屋
某工地1号、2号电解铝厂房1-12线的基础及砼柱、吊车梁、电解槽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施工。上部屋架及支撑系杆由东方铝业制作完成,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二级,以下简称凯某)以劳务清包的形势负责安装,其安装用吊车、机具、材料等均由东方铝业提供,合同工期8天。东方铝业要求凯某2003年3月18日进场,19日因停电未能开展工作。20日早8时凯某进入施工现场,应由东方铝业配备的16吨吊车未到位,甲方代表张某口头委托凯某代雇16吨吊车进。上午10时,凯捷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雇用个体户李某16吨吊车进场。下午3时26分该吊车用吊车附钩吊自制铁筐内乘四名作业人员在15米高的柱头上进行平台及爬梯的搭设,当完成第二根柱子平台的搭设后,吊车在回落过程中约距地12米处突然发生小钩钩头脱落,导致自制铁筐及搭乘人员一同坠落,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
A、将工程项目肢解,并分包给多个企业
B、资质范围施工,确定的施工方案为违章操作方案,且在现场进行了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C、吊车车主李某提供的吊车有严重缺陷,操作人员奚某无上岗证,违章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