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户籍未迁出,且未丧失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结合户籍登记、生产生活联系及土地承包情况综合判断。女性成员结婚后户籍未迁出,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有耕地、实际生活的,应认定其仍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基本案情
赵仪帆于2015年3月随母亲将户口迁入扶风县城关街道小留村扶陀寺二组(以下简称“扶陀寺二组”),在该组生活并分得耕地。2022年5月,赵仪帆与宝鸡市陈仓区某村村民结婚,但其户口始终未迁出扶陀寺二组,该组亦未调整其耕地。
2022年3月,因新区建设,扶陀寺二组集体土地被征收。2023年8月至9月,该组按每人50000元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却以赵仪帆已出嫁为由,未将其纳入分配名单。经赵仪帆催要,扶陀寺二组于2024年7月支付12000元,剩余38000元未再支付。赵仪帆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组支付剩余补偿款。
裁判结果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32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被告扶风县城关街道小留村扶陀寺二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仪帆征地补偿款38000元。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1.成员资格认定:赵仪帆自2015年迁入扶陀寺二组后,在该组生活并分得耕地,结婚后户籍未迁出,且该组未调整其耕地,应认定其仍具备扶陀寺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平等分配权:男女平等是宪法基本原则,农村妇女与男性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出嫁为由剥夺。扶陀寺二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仅向赵仪帆支付部分款项,剩余38000元未予分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3.法律适用:根据《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村民自治决议不得与法律抵触或侵犯成员合法权益。扶陀寺二组以“出嫁”为由限制赵仪帆分配权的行为违法,应承担补足剩余补偿款的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赵仪帆的诉讼请求,判令扶陀寺二组支付剩余征地补偿款38000元。
法律提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