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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中竞争关系应综合认定,不以登记经营范围重合为限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争议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条款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缴纳上浮工伤保险费为由暂停给付职工工伤保险金行为的处理
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用人单位未缴纳上浮的工伤保险费作为暂停给付职工工伤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仅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也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社保机构依法及时核发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金。
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工作、参保,且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未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进入劳动市场、为生存和工作需要而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为该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请求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完成单位工作“串岗”受伤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完成单位工作“串岗”受伤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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