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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与保证期间相同时不应一概视为反担保保证期间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一致的,不一定属于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形。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受保证债务履行期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双重约束
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向反担保人的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无权向反担保人追偿。
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人在一定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效力认定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保证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人在特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当依法认定有效。
债务到期后的承诺不影响保证责任的认定
债务加入并不能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是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范围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理解为债务人在该诉讼提出了诉讼请求或其他当事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诉讼请求,致使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因该诉讼而增加或减少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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