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走私罪?
问题分析:
走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应缴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核心在于 “逃避海关监管” + “特定对象”。根据走私对象不同,分为涉税走私(如普通货物)和非涉税走私(如武器、珍稀动植物)。
举例(涉税犯罪): 张三通过伪报品名方式进口奢侈品包包,偷逃税款15万元。因达到自然人入罪标准(10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虚构案例)。
举例(非涉税犯罪): 李四将10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藏匿在行李箱中,企图携带出境,被海关查获。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虚构案例)。
举例(违法非犯罪): 王五海外代购少量化妆品未申报,偷逃税款8000元。海关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补税),因未达10万元刑事门槛,不构成犯罪(虚构案例)。
构成要件
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自然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责任能力。
主观: 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过失(如不知情携带违禁品)不构成本罪。“明知”可通过行为推定(如伪报、藏匿)。
客体: 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秩序。非涉税走私还危害特定领域安全(如生态环境、金融秩序)。
客观:
① 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如伪报品名价格、人身藏匿、绕关走私、后续走私)。
② 对象: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武器、毒品、文物、珍稀动植物)或应缴税的普通货物物品。
③ 入罪门槛:
* 涉税(走私普通货物):自然人偷逃税额≥10万元;单位≥20万元。
* 非涉税:根据物品性质数量确定(如走私1支火药动力枪支即构成犯罪)。
举例(主客观): 某外贸公司经理赵六,为牟利指使员工制作虚假发票,低报进口设备价格,偷逃税款25万元。单位及赵六均具备犯罪故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虚构案例)。
举例(客体与客观): 孙七在渔船暗舱藏匿50公斤来自疫区的冷冻牛肉,从未设关码头入境。其行为逃避监管,对象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虚构案例)。
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对象性质: 走私武器弹药、毒品、核材料等危害极大;走私珍稀动植物破坏生态;走私普通货物侵蚀国家税基。
数量/金额: 偷逃税额越大、违禁品数量越多,危害越严重(如走私1000万元税额比10万元危害大)。
行为方式: 绕关走私、集团化走私通常比个人通关走私危害性更大。
举例(危害极大): 钱八团伙利用改装货轮绕关走私成品油,偷逃税额1800万元,严重冲击国内市场秩序。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虚构案例)。
举例(特殊危害): 周九走私10克高纯度海洛因入境(非涉税,构成走私毒品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众健康,可能面临重刑(虚构案例)。
量刑标准(核心参考)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税):
自然人:
偷逃税10万~50万:3年以下有期/拘役。
50万~250万:3~10年有期。
≥250万:10年以上有期/无期。
单位: 对单位处罚金,责任人量刑标准为自然人2倍(即20万起刑)。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非涉税举例):
走私珍稀植物制品价值20万~100万:5年以下有期。
超过上述标准:5年以上有期。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涉税举例):
走私1支火药动力枪支:7年以上有期。
情节特别严重(如数量巨大):无期徒刑。
特殊规定:
一年内因走私被罚2次后又走私,无论税额均构成犯罪(3年以下)。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赃物)按走私对象定罪。
举例(自然人轻刑): 吴十代购手表偷逃税12万元,认罪悔罪并补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虚构案例)。
举例(自然人重刑): 郑十一走私进口高档汽车,偷逃税300万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虚构案例)。
举例(单位犯罪): 某公司走私化工原料,偷逃税80万元。法院对公司判处罚金16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虚构案例)。
特殊情形与认定
间接走私(准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或在内海等水域运输、收购、贩卖禁止/限制进出口物品,以走私罪论处。
既遂标准: 逃避监管行为完成即既遂(如伪报单证提交成功、绕关货物入境),不要求实际获利。
主观“明知”推定: 使用特制工具、曾因走私受罚、异常低代理费、虚假单证等情形,可推定行为人“明知”。
单位犯罪: 须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处罚单位罚金,责任人量刑轻于自然人。
举例(间接走私): 孙十二明知是走私进口的冻肉,仍低价收购并销售。其行为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共犯论处(虚构案例)。
举例(既遂认定): 李十三提交虚假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即使海关当场识破查扣,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既遂(虚构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省略具体违禁品条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总结:
走私罪是悬在国门之上的法律红线,核心在于 “故意逃避监管” 与 “触碰禁止/应税对象”。无论是为牟利偷逃税款,还是携带濒危物种“留念”,一旦越过法定门槛(税额10万起、特定物品零容忍),面临的不仅是巨额罚金(可达偷逃税额5倍),更是人身自由的丧失。
切记:
出入境必申报,对物品性质不明时主动咨询海关;
“代购”“海淘”须合规,切勿伪报价格、分割包裹规避税收;
拒绝收购不明来源货物,谨防沦为“间接走私”共犯。
国门安全无小事,守法通关是底线。任何侥幸试探,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