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在被起诉时享有什么权利?

摘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问题分析: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承担第二位的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的实质,并不是在程序上必须先起诉债务人,而是在实体责任的承担上,在依法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受偿或存在先诉抗辩权消灭事由时,债权人才能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并未改变保证人承担第二位的实体责任上的性质,故而为法律所允许。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此时也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只是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无诉的合并的问题。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仍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追加债务人为被告,或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只有在经过释明或依职权追加债务人后债权人仍不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驳回债务人的起诉。

在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情形,为更好地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财产保全问题上作了与民事诉讼法不太一致的处理,即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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