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保证人?

摘要:如果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问题分析:

如果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当债务人被宣告失踪,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债务人被宣告失踪后且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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