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LPR四倍,超过部分是否无效?

摘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问题分析: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LPR四倍,超过部分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若约定利率超过此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合同成立时LPR为3.45%,四倍上限即为13.8%,若约定年利率为15%,则超出的1.2%部分无效。合同其他条款(如本金、还款期限等)若合法有效,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无需支付超出LPR四倍的利息,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但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借贷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复利、罚息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可能予以调减。

因此如果在民间借贷中,利率超过LPR四倍的,超出部分无效;金融机构贷款有不同规定,但过高利息也可能被调整。借款人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同时注意保留还款记录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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