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借记卡借给父亲,但本人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使用借记卡,需要还钱吗?

摘要: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银行账户者并非借款合同一方主体,法院认定提供银行账户者承担民事责任要综合判断。

问题分析:

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银行账户者并非借款合同一方主体,法院认定提供银行账户者承担民事责任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1)提供银行账户者的主观状态:是否具有过错或恶意、是否主动参与借款过程、是否从中获利;  

(2)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资金流向、账户控制权、是否用于特定交易;  

(3)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失的因果关系:债权人是否基于对账户的信任放款、出借行为是否助长欺诈或逃避债务的;  

(4)其他特殊情况,如身份关系,如提供银行账户者与借款人是配偶、亲属或合伙人,可能因财产混同被推定为共同担责。若提供银行账户者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法院可能判决其与实际借款人共同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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