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如何区分?
问题分析: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有意识地清偿他人(债务人)的债务。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法律关系主体
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务人可能退出合同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也可能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不是合同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2.生效条件
债务承担: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承担不生效。
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3.责任承担
债务承担: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4.第三人法律地位
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5.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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