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输液多次扎针失败致手臂淤青肿胀,是否构成身体侵害?

摘要:医疗行为虽具有侵入性,但以治疗为目的且符合操作规范时属于合法行为。若护士因技术缺陷或操作失误(如反复穿刺不当)造成本可避免的身体组织损伤,该损伤已超出必要诊疗风险,且违背了医护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此时对患者身体完整性造成的非法损害,符合身体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问题分析:

身体权保护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不受非法破坏。医疗行为虽具有侵入性,但以治疗为目的且符合操作规范时属于合法行为。若护士因技术缺陷或操作失误(如反复穿刺不当)造成本可避免的身体组织损伤,该损伤已超出必要诊疗风险,且违背了医护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此时对患者身体完整性造成的非法损害,符合身体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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