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办理了登记,但出卖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出卖了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摘要: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动产抵押即使办理了登记,也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
问题分析: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动产抵押即使办理了登记,也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动产抵押既包括浮动抵押,也包括一般动产抵押,实际是给予买受人以查询登记的豁免权,即只要是出卖人在其正常经营范围内出卖产品,买受人无须查询买卖标的物是否抵押。结合实践经验,下列情形,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对抗该条款所称的买受人:一是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的;二是购买出卖方的生产设备的;三是买卖合同的签订系以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债务履行为目的的;四是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五是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法律提示: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